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27日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渝檢(研)〔2015〕8號《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有關犯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