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辦法提出“審查機構所在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主管部門開展施工圖審查的質量檢查、市場管理、信用評價和宣貫培訓等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8年5月11日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軌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圖審查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對施工圖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的內容進行的審查。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并及時公布審查機構名錄及其審查業務范圍。
區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監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機構,是指在本市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審查機構的設立數量及業務承接方式,應當結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規模和施工圖審查市場情況確定。
第六條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區主管部門不得依據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頒發施工許可證。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監理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設計單位不得依據未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文件進行工程設計。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和審查機構信用評價機制。推行數字化及基于BIM技術的審查方式。針對審查機構管理、質量、市場和人員等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并按規定將信用情況向社會公布。信用情況將與審查機構業務承接掛鉤。
第八條 施工圖審查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審查機構所在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主管部門開展施工圖審查的質量檢查、市場管理、信用評價和宣貫培訓等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審查委托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在甲級工程項目勘察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勘察文件審查機構。
第十條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所涉及的各專業或專項工程的施工圖原則上委托同一家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等技術復雜的重大工程項目,在滿足施工圖審查條件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以按需求分段送審。審查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出具審查結果。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一)施工圖審查送審表;
(二)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三)全套施工圖;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認定范圍內從事審查業務。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的,其承接工程項目按照現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執行;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其承接工程項目按照現行《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施工圖委托審查的,建設單位與審查機構應當簽訂審查合同,并在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七條 審查機構應當依據施工圖出圖時有效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
與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不一致的標準設計(圖集),不應作為施工圖審查依據。
第十八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進行如下審查:
(一)程序性審查:
1.是否取得政府部門關于工程項目的批準文件;
2.送審資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規范;
3.勘察設計單位或注冊執業人員是否越級或超范圍執業;
4.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前,是否已按規定進行開工告知;
5.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是否已在初步設計階段通過技術認定;
6.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否已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技術性審查:
1.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4.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簽字或蓋章;
5.基坑工程和交通隧道工程是否落實確保安全的評審意見;
6.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核查意見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政府部門有關工程項目批準文件的要求;
7.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施工圖審查要點;
8.裝配式建筑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及要求;
9.設有海綿城市設施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及要求;
10.含有水土保持內容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及要求;
11.工程項目中是否采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相關設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及要求;
12.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是否落實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中的專家意見或建議;
13.無障礙設計是否符合《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無障礙設計規范》等法規、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
14.對于規劃許可文件中明確位于地鐵運營安全保護區和建設規劃控制區內的工程項目,其勘察、設計是否落實市軌道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審批意見;
15.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相關要求;
16.除特定情況外,施工圖中是否存在設計單位指定建筑設備材料生產廠、供應商的內容;
17.依法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開展勘察作業前,按規定進行開工告知。對于甲級工程勘察項目,勘察文件審查機構還應當到作業現場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一)勘察綱要是否滿足規范和設計要求;
(二)現場作業是否按勘察綱要執行;
(三)勘探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樣及各種原位測試等原始記錄是否真實;
(四)室內試驗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勘察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在現場核查后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記錄上傳至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
勘察文件審查機構開展作業現場核查工作時,建設單位、勘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非甲級工程勘察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委托勘察文件審查機構開展作業現場核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但項目及條件特別復雜的,審查時限可適當延長: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復審時間。
第二十一條 審查機構在審查或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建設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修改的,應當書面反饋建設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補正,并將補正材料一次性送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完成后,審查機構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出具審查合格書(建設單位、審查機構和設計單位各自至少1份)和審查報告,并連同審查機構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交還建設單位;同時,審查機構還應當及時將審查情況在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
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相關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全套施工圖每頁圖紙上應當加蓋審查專用章;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還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以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及時在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
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將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退還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完善及逐條回復審查意見,并將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圖送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變更且涉及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1點至第13點內容,或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必須審查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勘察設計單位須對修改部分的內容特別標明。圖紙修改后的施工圖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審查機構按實際審查工作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審查意見告知書以及由審查機構加蓋審查專用章的全套施工圖等有關資料應當依法歸檔保存。
提交審查機構審查的施工圖與存檔施工圖內容、版次應當一致。
第二十六條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執業注冊繼續教育。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審查機構對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但不替代、不減輕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施工圖進行抽查。針對以下情形,應當重點抽查:
(一)存在惡性低價競爭,可能影響審查質量的;
(二)審查業務量與審查技術力量不匹配,可能影響審查質量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開展作業現場核查的;
(四)聘請的審查機構從業信用記錄排序靠后的。
第二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審查機構設置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審查業務;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八)是否在規定的審查時限內完成施工圖審查;
(九)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市、區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應當依法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主管部門可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三十一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市主管部門還可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認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審查業務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勘察文件審查機構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開展作業現場核查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七)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八)經其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二條 市、區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以下行為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整改,依法給予處罰:
(一)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
(三)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施工圖內容已作修改,但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報原審查機構審查的;
(五)施工單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的。
監理單位或施工單位發現以上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告知市、區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區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規定將上述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報送市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施工圖審查送審表、審查意見告知書和審查合格書等本辦法所涉及相關審查表格(詳見附表),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應當采用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施工圖審查送審表、審查意見告知書和審查合格書等相關審查表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