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人員的執業行為,維護我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秩序,提高工程造價成果質量,建立并完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職業道德水平,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一條 本自律公約所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并經工商年檢的合法企業。包括市外入渝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二條 本自律公約所指造價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注冊的造價工程師、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
第三條 凡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簽約后,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以下簡“自律委員會”)具體負責行業自律檢查和受理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 自律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并按《重慶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和實施細則開展工作,向自律委員會負責。
第六條 對違反重慶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的企業及造價人員,自律委員會應按《重慶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相應條款,采取集體研究,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國家計價計量規范,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認真履行咨詢合同約定,守法經營,優質服務,嚴格控制質量,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靠質量、信譽、專業技術等優勢參加市場競爭。自覺維護行業聲譽。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損害同行名譽和利益。
第九條 企業在承接業務時,不得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夸大企業資質等級、人員及注冊資金,不得超越資質證書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守合同,重信用。
第十條 遵循收費標準,禁止惡性競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均應嚴格按照重慶市物價局頒發的《關于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13]428號)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 尊重人才,以人為本。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聘用工程造價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尊重員工擇業權,依法維護工程造價人員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工程造價人員繼續教育,掌握新知識、新技術、新法規,不斷提高造價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樹立企業品牌意識,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確保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工程造價咨詢規程和咨詢成果質量控制的規定,堅持工程造價咨詢成果三級審核制度,出具規范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十四條 簽約企業自覺接受自律委員會工作檢查。不得阻撓、拒絕自律委員會及工作人員進行正常調查取證等工作。遵守本行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意識,交流經驗、相互學習、相互支持,共同進步與發展。
笫三章 附則
笫十五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由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按照本公約實施細則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提交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 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人員信譽登記查詢制度,對每次違反《重慶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的處罰情況予以實時登記,并建立誠信檔案以便相關單位實時查詢。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并負責解釋。本公約從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原《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同時作廢。
《重慶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
笫一章 自律懲戒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在協會領導下,負責檢查、監督、《自律公約》執行情況;受理違約事件投訴、舉報及申訴;組織對違約事件的調查和處理等。
自律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登記備案、受理舉報等工作。
自律委員會成員與違約事件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第三條 違反《自律公約》第七條的規定,分別給予以下懲戒:
經調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者: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行業內通報批評,當年綜合信用評價為0分,記不良行為一次,并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兩年內不能參加行業評優評先以及綜合信用評價,并由協會將情況上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對造價人員:若為造價員,行業內通報批評,由協會注銷其造價員資格,5年內不得參加造價員考試;若為造價師,行業內通報批評,記不良行為一次,由協會將情況上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相關資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違反《自律公約》第八條的規定,違背客觀實際對其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造價人員的整體實力、技術水平、執業道德、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貶低、詆毀,捏造事實或無中生有進行誣告等。給予以下懲戒:
責成書面檢討,并向受害方賠禮道歉,在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3分,行業內通報批評,并在協會網站公示。
第五條 違反《自律公約》第九條的規定,有下述行為者,分別給予以下懲戒:
一、投標時,偽造、夸大企業資質等級、人員資質、注冊資金、咨詢業績與榮譽等。給予以下懲戒:
行業內通報批評,在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總分10分,記不良行為一次,并在協會網站上公示。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掛靠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給予以下懲戒:
行業內通報批評,在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10分,記不良行為一次,并在協會網站上公示。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10分,記不良行為一次,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并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超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范圍承攬業務。給予以下懲戒:
行業內通報批評,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5分,記不良行為一次,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并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方對同一工程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內容有重大差異或咨詢收費標準不同的合同。給予以下懲戒:
在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5分,記不良行為一次,并在協會網站上公示。
第六條 違反《自律公約》第十條的規定,有下述行為者,給予以下懲戒:
以低于重慶市物價局發布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80%,進行競爭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行業內通報批評,每發現一次在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5分,記不良行為一次,兩年內不能參加行業評優評先。
第七條 違反《自律公約》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給予以下懲戒:
一、不按勞動合同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無故阻礙員工正常流動,責令一個月內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行業內通報批評,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扣5分。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阻礙造價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責令立即改正;責令不改的,行業內通報批評,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扣2分。
三、對于造價人員不參加繼續教育給予以下懲戒:
造價員:網上公示,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注銷資格證書。
造價工程師:網上公示,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 經檢查,造價咨詢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建全者,給予批評,當年不能參加行業評優評先。
第九條 違反《自律公約》第十三條的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一、未執行“三級審核制度”行業內通報批評,每發現一次當年綜合評價扣2分;
二、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給予以下懲戒:
1.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全市通報批評,當年綜合信用評價為0分,記不良行為一次, 兩年內不能參加行業評優評先,并將情況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相關資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 造價人員:行業內通報批評,記入個人誠信檔案。造價員,由協會注銷資格。造價工程師,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無故拖延編審時間給予以下懲戒:
查實一次,行業內通報批評,記不良行為一次,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扣5分。
笫十條 違反《自律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造價人員對自律委員會的檢查、調查活動,或對其自身違反《自律公約》的調查不予配合或阻撓、拒絕等,給予以下懲戒:
一、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阻撓、拒絕一次行業內通報批評,在當年綜合信用評價時扣10分,并記不良行為一次,并在協會網站上公示。
二、對造價人員:行業內通報批評,并扣個人誠信記錄5分。
笫二章 執行程序
第十一條 違約備案調查
一、登記備案
檢查、舉報或其它途徑發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違約時,均應及時登記備案。
舉報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書面舉報,應加蓋單位印章或個人印鑒(簽名),注明通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二是電子郵件舉報,應注明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
二、調查取證
自律委員會受理舉報后,應在10日內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執行調查取證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介紹信。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如實回答詢問。調查詢問必須制作筆錄,有關單位應在筆錄上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簽字,有關人員應簽字并蓋指印。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二條違約處理規則
一、自律委員會調查人員將調查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舉報案件,提交自律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
二、自律委員會會議由3/4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
三、自律委員會應要求當事人到會作有關說明。
四、自律委員會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決定是否予以懲戒及給予何種方式的懲戒。會議決議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由到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參會委員應在會議決議上簽字。
五、自律委員會決定處罰的,由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告知書》,列明擬懲戒的事項、理由、懲戒方式,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
六、當事人如對自律委員會決定不服,應在收到《違約懲戒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自律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七、當事人逾期不予申訴的,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決定書》。
八、當事人提出申訴的,由自律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復議。復議決議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由到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決議不予懲戒的,撤銷《違約懲戒告知書》;如決議予以懲戒的,由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決定書》。
第十三條 懲戒執行
一、《違約懲戒決定書》應在作出懲戒決定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簽收;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予行政處罰的,上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將資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違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對違約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自律委員會。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與《重慶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經企業簽約后同時執行。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