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懲戒出新備忘錄!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28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和《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拒不繳納社保費、未如實申報社保繳費基數、騙保等9種情形將受到32項聯合懲戒;重復專利侵權、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等6種情形將受到33項聯合懲戒。
這9種社保失信行為將被聯懲 根據備忘錄,有關部門確定的: 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 將被聯合懲戒。 具體來看,會被聯合懲戒的有以下9種情形: 1. 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 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 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 4.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費款、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5.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6. 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7.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8. 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 9.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如果發生以上失信行為,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將會面臨32項聯合懲戒措施。 包括:限制嚴重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倉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其中,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負責實施的懲戒措施為: 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這6種知識產權失信行為將被聯懲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 該主體實施者為法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 該主體實施者為非法人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 該主體實施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具體來看,會被聯合懲戒的有以下6種情形: 1. 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2. 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地方知識產權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視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3. 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 年后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視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4.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5. 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 年第75號)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6. 提供虛假文件行為。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視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如果發生以上失信行為,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除了面臨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的5項懲戒措施外,失信者還將面臨33項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包括: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協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等措施。
其中,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負責實施的懲戒措施為:
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對象,以及復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附件: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 央 組 織 部 中 央 宣 傳 部 中 央 編 辦 中 央 文 明 辦 中 央 網 信 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自 然 資 源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利 部 商 務 部 衛 生 健 康 委 應 急 管 理 部 國 資 委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市場監管總局 國際發展合作署 醫 保 局 銀 保 監 會 證 監 會 民 航 局 外 匯 局 鐵 路 總 公 司 2018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法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應急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林草局、民航局、外匯局、藥監局、國務院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 央 組 織 部
中 央 宣 傳 部
中 央 編 辦
中 央 文 明 辦
中 央 網 信 辦
最 高 法 院
科 技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 然 資 源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農 業 農 村 部
文化和旅游部
應 急 部
國 資 委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市場監管總局
廣 電 總 局
醫 保 局
銀 保 監 會
證 監 會
林 草 局
民 航 局
外 匯 局
藥 監 局
國務院扶貧辦
全 國 總 工 會
共 青 團 中 央
全 國 婦 聯
中 國 科 協
鐵 路 總 公 司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