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建文【2018】247號
各開發區、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文〔2017〕37號)文件要求,加強我市裝配式建筑生產、設計、審圖、施工、監理、檢測等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裝配式建筑從業人員是指從事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制作、預埋、裝配和灌漿等關鍵崗位作業的生產施工技能型產業工人以及從事裝配式建筑設計、審圖、施工、監理、檢測等關鍵崗位工作的管理人員。
二、凡從事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的企業,應組織本單位生產技能型產業工人(構件制作工、預埋工等)參加由市裝配式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生產技術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訓練,未取得培訓合格證的,不得上崗從事部品部件生產等相關工作。
三、凡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攬裝配式建筑施工業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能型產業工人(構件裝配工、灌漿工等)和施工管理人員參加由市裝配式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施工技術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訓練,對考核合格人員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四、凡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攬裝配式建筑設計業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設計單位,應組織本單位設計人員參加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技術培訓。
五、凡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裝配式建筑審圖、監理、檢測等工作的單位,應組織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參加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六、裝配式建筑項目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構件裝配工、構件制作工、預埋工、灌漿工等作業行為的旁站檢查,重點查驗構件裝配工、構件制作工、預埋工、灌漿工等的作業過程及作業記錄。
七、各級裝配式建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從業人員培訓記錄的檢查。
八、市裝配式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將對裝配式建筑從業人員實行統一動態監督管理。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