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原《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鄭建文〔2019〕185號)》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并同時廢止該文件,請遵照執行。
附件: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2019年10月14日
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方針,遵循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 根據消防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單位(場所)的規模、使用性質,罰款處罰標準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處罰階次。同時,法定罰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劃分為三個區間,分別對應輕微、一般、嚴重三個處罰階次。
三、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從輕處罰;對涉案工程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危舊房改造、大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為目的工程的,可從輕處罰。
四、符合以下表現情形之一的,在違法行為情節判定作為嚴重等次:
1.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2.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3.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5.因違法行為導致嚴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6.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形的。
五、當以面積大小作為量罰尺度時,應當合理裁定違法面積,違法面積的確認以當事人提供的產權證、租賃合同或者消防審核、驗收意見書中核定的面積為準。
六、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應分別處罰,合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