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監函[2018]14號
薛憲文:
你在申請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時,隱瞞已在浙江華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事實,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七十九條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擬撤銷你監理工程師注冊,且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
因《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市行撤告字[2016]100號)無法送達你本人,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你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到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領取《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你可在《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我部提出書面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