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培育和發展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意見》(建辦標〔2016〕57號),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組織制定推薦性標準。政府標準批準部門要向社會公布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項目清單,對確需政府完善的標準,應進行局部修訂或整合修訂。
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主動承接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對已根據實際情況修訂為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批準部門應及時廢止相應標準,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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