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修改下列部門規章:
一、刪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修改)第十條第二款“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編者注:刪去第十條第二款,即意味著“取消分包合同備案”。
二、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改)第十八條中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
將第十九條中的“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
編者注:即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不需要再對招標文件備案。
三、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編者注:修改此條款,即意味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需同時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原來需要哪些材料呢?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注:2018年10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對《辦法》已作出修改。 刪去原第七項:“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的規定。 原第八項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四、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根據建設部令第9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改)第八條“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修改為“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刪去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編者注:2019年3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五、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改)第九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修改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