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要省份政府綠色建筑激勵政策類型明細
說明:吉林、黑龍江、云南、甘肅、臺灣、香港、澳門和西藏目前缺乏相關政策資料,暫未納入本章。□表示參考文獻中提到相關類型的激勵政策,但是尚缺乏落地性或可操作性;■表示參考文獻中提到相關類型的激勵政策,具有落地性或可操作性。
不同省份將財政補貼政策用于激勵綠色建筑
不同省份將獎勵容積率用于激勵綠色建筑
不同省份將城市配套費用于激勵綠色建筑
不同省份將評獎作為激勵綠色建筑的重要依據
“十三五”加快推進我國綠色建筑政策激勵的建議
強化頂層設計和關聯政策協同激勵
從頂層設計強化對落實綠色建筑的政策要求,從任務分解的角度,明確各地發展目標,保障綠色建筑全國總體目標,對各項法定規劃的審查中,強化對綠色建筑發展指標的檢查,敦促省級地方政府綠色建筑激勵應加快推進落地的比例。鼓勵并支持省級地方政府加快立法進度,建議地方將綠色建筑納入政府目標考核或績效考評中。在協同激勵方面,與綠色生態示范城區政策、國家地方兩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財政支持示范項目和國家地方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相協同,在地方規模化推進綠色建筑工作,提高新城/新區的發展質量。
加快區域聯動和地方評價能力建設
不同經濟區域的省份之間,形成相互借鑒落地政策經驗的政策機制,強化重點省市的示范工作,提高對周邊地區的帶動水平,以結對子的方式,整體提高不同地區的綠色建筑發展水平。實施對省、市級綠色建筑評價能力的培訓,增強地方評價一、二星的能力。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為了加快推進全國的綠色建筑認證工作,住建部將綠色建筑一星級和二星級的認證工作下放到地方政府。與此同時,北京等城市所有新建建筑在設計階段需達到綠色建筑標準。昆明等要求在全市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強化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綠色建筑評價能力將有助于加快地方綠色建筑的認證工作。
建筑大省綠建督導和重點地區幫扶
加大對近年來建筑絕對量較大省份的監督管理,如江蘇、浙江、山東、遼寧、湖北、四川、河南、福建、安徽、廣東、湖南、河北、北京、重慶和江西(占我國新建建筑總量的83.4%),提高綠色建筑落實比例,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地方標準的編制,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和建筑氣候欠佳地區。哈爾濱法制辦于2013年12月就提出要加快哈爾濱市發展綠色建筑的分析與研究。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決策咨詢的方式,提高重點地區的政策規劃能力,扶助制定綠色建筑產品推廣目錄。
增量成本量化分解和財稅融資創新
優化傳統的綠色建筑設計理念。在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層面,考慮從小區級布置綠色建筑,降低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將增量成本分解到財政補貼、信貸優惠、容積率獎勵和城市配套費減免(返還)等,結合本章對省級激勵政策的量化分析,完全可以消化不同星級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與此同時,優化投融資機制,借鑒智慧城市的經濟模式,據不完全統計,智慧城市的融資規模超過4400億元(不包括境外資金),成規模開發資金的進入,將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參與的活力,可有效推進綠色建筑產業化政策的實施。
強化企業資質信貸審批和行業評優
通過資質升級和項目招標等行業等級和工程實施介入,是有效引導建筑企業的政策措施。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下浮開發貸款利率(超過1%)或爭取國家開發銀行低息貸款的政策有助于提高企業參與綠色建筑開發的積極性;與此同時,要深化在行業內對綠色建筑開發企業的肯定力度和廣度,加速讓綠色建筑企業成為行業的新標桿。
2016年,是我國“十三五”的開局之年,是綠色建筑全面深化發展的關鍵年,是持續推進我國建筑業向低碳、綠色、集約和宜居發展的重要階段。從政策的頂層設計以傘形結構向下推進激勵制度的實施,通過全面把握省級地方在綠色建筑激勵政策方面的規劃,提出進一步落實綠色建筑的發展要求,從頂層設計和政策協同激勵、區域聯動和地方評價能力強化、重點省份督導與幫扶、增量成本量化分級與財稅融資創新和企業資質信貸審批與行業評優聯動等五方面培育我國綠色建筑的激勵政策體系,有助于協調均衡我國綠色建筑總體發展總體格局和穩步推進綠色建筑總體發展目標的達成。
來源:綠色建筑研習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