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3月份,住建部就公布過《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詳見重磅 | 住建部就《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公開征求意見),而就在前不久住建部、發改委又聯合發布了《國家發改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詳見【重磅】發改委聯合住建部發布《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足以顯示政策層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推動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改革的決心和力度!那么兩個版本的指導意見有什么異同?兩部委聯合版本在之前版本上有什么變化?
通過對比小編發現,兩部委聯合版本相比前一版本:
在工程建設環節的全過程咨詢基礎上,豐富了投資決策環節的綜合性工程咨詢的內涵,鼓勵投資者在投資決策環節委托工程咨詢單位提供綜合性工程咨詢服務。
在服務模式方面,后一版本更加強調“橫向”、“縱向”的多樣化組合,可以是跨投資決策、工程建設、運營項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也可以是同一階段內不同類型服務組合,比如針對投資項目決策階段,包括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節能等不同類型的審批事項,鼓勵項目單位采用綜合性工程咨詢模式,對各類審批要求一并研究論證。
在企業資格要求方面,后一版本鼓勵資信自律管理代替資質準入門檻的管理方式。將政府管理中心從事前的資質資格證書核發轉向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以政府監管、信用約束、行業自律為主要內容的管理體系。
在組織領導方面,后一版本進一步厘清了發改委和住建部的權責劃分,明確了“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投資決策環節綜合性工程咨詢,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本領域的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
除了上述差異,二者在一些基本內容方面保持一致:
兩個版本在組織模式、酬金方面,都明確了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單位可以是一家具有綜合能力的單位或者是聯合體;酬金計取可按各專項服務酬金疊加后再增加相應統籌管理費用方式,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
兩個版本在企業資質和人員執業資格要求方面,都要求全過程咨詢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負責人應具有相應執業資格。不過,后一版本特別提及了“同一項目的投資決策綜合性工程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可以由同一家咨詢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在前期投資決策環節的咨詢單位,在資質滿足前提下,可以繼續承擔后期工程建設環節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隨著《全過程工程咨詢指導意見》兩部委聯合版本的出臺,值得注意的是,另一項重要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18〕1604號)也在近期發布。文件旨在鼓勵投資決策環節工程咨詢服務活動,文中明確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堅持“先評估、后決策”的原則,經相關工程咨詢單位咨詢評估,在充分考慮咨詢評估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決定。咨詢評估費用由國家發改委支付。”這意味著承擔著投資項目審批角色的發改委,將作為咨詢服務的委托方,積極推動投資決策環節綜合性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