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資質問題
2002年,我國取消了工程總承包資格核準的行政審批。2003年11月,原建設部辦公廳就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企業資質復函,明確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2016年6月,住建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若干意見》明確,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
(二)
建 議
從項目類型角度考慮,建議設計單位盡可能選擇工業項目和公共建筑項目,尤其是國家或地方重點公共建筑項目。
原因在于,工業項目和公共建筑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進行的可能性較大;而且對于國家或地方重點公建項目,政府通常會為這些重點項目專門設立行政管理平臺以破除行政分割壁壘。
從項目特點角度考慮,建議設計單位選擇技術要求高、難度大的改造項目,外資工業性項目或者功能性較強的項目。原因在于,這類項目更有利于設計單位發揮設計的主導作用從而實現工程總承包的高利潤。
(三)
實際運作問題
設計單位可以單獨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也可以與其他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接。
在聯合體承接的情況下,設計單位可以通過與具有其他行業設計資質或綜合設計甲級的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方式承接其他行業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也可以通過與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方式承接建筑行業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如果設計單位單獨承接,設計單位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完成;
設計單位可以將施工工作整體分包給一家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也可以將施工工作分別分包給多家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但是不能將一個單位工程分包給多個施工單位。
施工企業可以依法進行專業分包。同時,設計單位可以將非主體、非關鍵性的設計工作分包給有資質的設計單位。
在以聯合體承接時,為實現更大利潤,設計單位可以通過優化設計方案創造效益,對于降低的造價和節省的費用,設計單位應該要求參與分配利益。此外,設計單位可以充分發揮咨詢功能,通過進行工程管理實現更多效益。
(四)
主要風險及應對措施
在單獨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方式下,設計單位不僅要對建設項目承擔設計責任,還要對建設項目承擔全部施工質量安全責任。
如果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或投入使用后發生嚴重質量缺陷以及安全事故,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是第一責任主體。此外,不能對施工分包企業進行有效管理也是設計單位將面臨的重大風險。
對于上述風險,首先,應通過投保工程責任保險分散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風險;其次,聘用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管理經驗的項目經理和主要項目管理人員負責項目管理實施;再次,杜絕掛靠,建議選擇契約精神強、施工管理水平高、市場信譽高的大型央企作為施工分包單位。
在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情況下,設計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履約行為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即如果施工單位發生任何違約行為(如工程質量缺陷、工期延誤等),業主有權要求設計單位承擔責任。
在聯合體承接的情況下,不存在設計單位免于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性。設計單位可以盡量避免前述連帶責任的發生;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通過聯合體協議向施工單位追償。對此,建議如下:
1)首先,簽訂內容具體、分工明確、權責明晰的聯合體協議,特別是在發包人或第三方索賠時,明確聯合體各方的責任分擔比例以及相應的內部追償機制等。
建議約定,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發包人或第三人索賠的,違約方應賠償給其他成員造成的損失。
對設計單位來說,該約定可以細化為:
如果業主因工程質量缺陷或工期延誤等原因要求設計單位承擔《總承包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施工單位應于收到業主或設計單位通知后7天內采取有效措施,使業主解除對設計單位的違約責任主張;
否則施工單位應立即向設計單位支付違約金,如果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設計單位的損失(含所有相關法律費用以及所有間接損失),設計單位有權繼續追償。
2)其次,建議聯合體各方組成聯合體管理委員會,制定明確的管理制度及決策機制,避免聯合體成員之間各掃門前雪,真正實現聯合體管理。
3)最后,建議與契約精神強、施工管理水平高、市場信譽高的大型央企(如中建、中鐵等)組成聯合體。
在這種合作下,即使存在工程質量缺陷,施工單位作為最終責任承擔方大多會選擇積極應對,盡管設計單位可能成為被告(或被申請人),但因為權責明晰的聯合體協議的存在,設計單位的利益還是可以得到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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